关于《安徽省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安徽省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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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 办法》《安徽省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解读
一、修订原因
根据省司法厅关于报送2020年度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动态调整相关材料的函要求。因原《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2007年2月28日修订)部分条款与新修订《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12月21日修订,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内容不一致,结合我省宗教工作实际,省宗教局修订完善了《安徽省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安徽省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二、修订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12月21日修订,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修订。
三、修订内容
对原“《安徽省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3条,依据原《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2007年2月28日修订)第四十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宗教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宗教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进行修订。
新修订《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12月21日修订)第五十三条 筹备成立宗教团体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宗教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宗教团体继续以宗教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依据上述条款,《安徽省宗教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3条内容“……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已不属于宗教事务部门行政处罚职责,取消此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